新加坡规定,凡是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和永久居民都必须服兵役两年。新加坡高庭指出,逾期入伍两年或以下者一般不会被判监禁,逃役超过两年则面对入狱两个月至三年最高刑罚。此外,高庭也为最严重逃役设下定义:年过40岁、逃役超过23年半而完全没履行任何国民服役义务,这些逃役者的判刑起点是三年监禁。
高庭公布逃避国民服役者的判刑标准,而逃役时间的长短是法庭量刑的主要考量。
高庭在今年4月应控方的上诉,加重一名男子和一对兄弟的逃役刑罚,昨天发表判词阐述理由时设下逃役者的判刑标准及考虑因素。
由大法官梅达顺、赵锡燊法官和施奇恩法官组成的三司指出,逾期入伍两年或以下的逃役者一般上不会被判监禁,逃役超过两年则面对入狱两个月至三年最高刑罚。在我国,16岁半至40岁之间的男性公民或永久居民都必须履行国民服役义务。
逃役两年者在同龄男性完成国民服役时才入伍,这削弱了公平原则,即同龄者须在差不多一样的年龄开始服役,他们的学业或事业因而在差不多同个时候被中断。
同按时入伍而必须暂时搁下个人利益并承担伴随的机会成本的同龄者比较,逃役者会取得实质而有形的不公平优势。
高庭在设下判刑标准时,也为最严重逃役设下定义:年过40岁、逃役超过23年半而完全没履行任何国民服役义务。这些逃役者的判刑起点是三年监禁,然后法官根据其他因素酌情判刑。
然而,逾期入伍超过两年和23年半之间的逃役者,所面对的刑期起点不应是直线上升,而应是逃役时间越长、增幅越大。
例如:逃役两年至六年者,面对两个月至四个月的监禁;而在这个年数范围内,每延后一年就面对多半个月的刑期,即逃役三年者的刑期起点是两个半月。逃役七年至10年者,监禁起点为五个月至八个月,而在这个范围内,每延后一年刑期就多一个月,即逃役八年者的刑期起点为六个月,以此类推。
高庭认为,这反映逃役者的体能和达到全职服役作战要求因年龄增长而下降,以及遏制逃役者延后服役。
“此外,一旦逾期入伍超过10年,对逃役者所施加的刑期应大幅提高,因为他在达到法定的40岁时不可能履行全部的战备义务。”
至于其他判刑考量,高庭说逃役者自首可被视为减轻刑罚的因素。这可能反映逃役者的悔意及愿意面对惩罚,也鼓励逃役者自首。
另一方面,逃役者认罪的求情价值有限甚至没有价值,因为控方能轻易证明逃役者没按时登记入伍,逃役者难以辩驳。
逃役者在军中表现优异则不是判刑考量之一。因为这既不减轻他的罪责也不减低逃役所带来的损害。他们的罪责在于当其他男性国人按时履行国民服役时,他们却能追逐个人的目标,得到不公平的优势。
而且,每一名男性公民理应在服役时尽力做得最好,逃役者也不例外,不应让他们因表现杰出而获得任何奖励。
高庭提醒说,它在判词中没设下所有判刑的考量,承审法官应考虑案情及加重刑罚和求情因素。
洪利泰(43岁,译音)逃役达23年半,他14岁随父母移居美国,直至41岁过了服役年龄后才回新加坡自首。从2001年开始,洪利泰就因护照问题数次与国防部中央人力局联络,但却迟至2015年才回到本地。
洪利泰原本被判坐牢24个月,刑期在今年4月被加重至33个月。
在另一起案件中,一对从小在印度长大和就学的新加坡籍兄弟,哥哥萨蒂加纳斯(26岁)因逃役约五年半,刑罚从原本的监禁三个星期增加至10周;弟弟万达纳(23岁)逃役三年四个月,原被判罚款6000元,在控方上诉后必须入狱七周。